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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生工傷,企業應當如何應對?|小金說法
企業職工發生工傷后,公司常常會面臨巨大挑戰,現實中,企業往往因為不懂得如何處理工傷事故,而造成企業成本增加,只有妥善處理員工的工傷事故,才能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范工傷事故帶來的法律風險和社會風險。
本期,小金與大家聊一聊企業如何應對員工工傷。
工傷預防
工傷預防能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有效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減少經濟損失,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的重要手段。
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
第一,開展安全教育,打好預防針。
企業應當對員工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安全問題,如具體操作規范、操作流程等等,以規章制度的形式,通過文件、會議等方式向員工事先告知,如此以避免安全問題的出現。
第二,與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對各種用工形式的員工,企業都應及時參加和繳納工傷保險,尤其是房地產、建筑、生產制造和加工等行業,用工形式靈活,管理松散,發生工傷事故的幾率明顯高于其他行業。
因此,小金建議如果是職業病高發崗位或工作內容較為危險的崗位,企業可以額外購買團體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等其他商業保險來規避額外的風險。
短時間看,屬于額外支出,但從長遠看,這有利于降低企業用工風險和成本,有利于保障企業的長遠發展。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新冠疫情尚未褪去之時,如果企業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為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感染新冠肺炎的,并不構成工傷。
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明確表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出現后如何處理
單位作為工傷的“第一責任人”,員工發生了工傷,應該要怎樣做呢?
第一步:工傷員工的救治和護理
工傷發生的事故現場大多在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單位要承擔及時救治的責任,對傷情較重的,應當及時將傷者送到醫療機構進行搶救和治療。
同時,企業應保存好救治醫院開具的各項急救費用和診斷單據,以備工傷認定和工傷費用報銷之用。
第二步: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等手續的申請和辦理
1、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須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小金建議企業應避免瞞報或拖延申報工傷,否則,企業將承擔延遲申報期間的全部工傷待遇。
工傷認定所需資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 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2、勞動能力鑒定
員工傷情相對穩定后,為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員工傷情相對穩定,停工留薪期滿,企業應當為員工申請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即勞動能力鑒定。
但是有一些勞動者處于某些原因,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拒絕治療,對于這種情況,法律規定該員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對于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拒絕治療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告知其可能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果,要求其配合接受鑒定及治療。
第三步:發放停工留薪期待遇
首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四步:安排工傷員工崗位及經濟補償
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寫在最后
工傷可以預防,但不能完全避免。
以上就是企業應對和處理勞動者工傷的關鍵之處,希望能讓大家能夠初步了解并重視企業用工中的工傷風險問題,積極投保工傷保險,構建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和應對機制,保障企業用工安全和穩定,為企業長遠發展保駕護航。